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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9-02-11阅读次数:161945返回

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3 18:28:05   阅读次数:178



 


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6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0日

 

                                            

  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药学专业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药学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其中,“以考代评”取得的中、初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五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六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药学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不遵守卫生健康工作职业道德,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八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药(中药、藏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九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技术能力。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完成药学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药学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药学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并任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第十二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三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

     藏药人才申报主任藏药师及医药企业申报药学专业企业有效高级职称,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帮扶基层能力。城镇药学技术人才应有在乡村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药学专业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        (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前7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并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3.主持(第1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8.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以上。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0.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4项,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2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 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达到1项并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第4、5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4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 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 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

     2.完成(前6名)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5.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2名);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国内核心期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7.独著或主编(第1名)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8.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第四节  直报直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药学专业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正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四章 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  够及时掌握药学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药学技术实践过程或综合药学技术管理中重要技术问题,并能用于实践。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药学相关领域科研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药学专业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药学相关专著、论文。

     (三)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取得比较突出的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

     (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任主管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主管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 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藏药人才申报副主任藏药师及医药企业申报药学专业企业有效高级职称,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能力。城镇药学技术人才应有在乡村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药学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它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厅局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2.参与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主持(第1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4.参与完成(前3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并颁布实施;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1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验收结题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9.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药学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前7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获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8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前6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 次,并获第(三)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下列1项并达到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二等奖(前7名)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5.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6.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 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6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 (县、区)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2次。

     2.完成(前4名)省级科研项目,或完成(前2名)省级子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5.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7.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列入计划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8.获市厅级学术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四节 直报直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药学专业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副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奖项、荣誉称号等,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可在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省职改办将再次清理公布)为准。2017年及以后,未纳入《保留项目目录》的均不予认可。

     2016年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比如,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印章的按省部级对待。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本条件标准的“定额内人员”,2016年底前国家各部委、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按我省以往职称评价政策认定,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13、9、7人;2017年后省级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15、10、7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后国家有关部委(除国防、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及市厅级科技奖励均不予认可。“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破格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规定了总专业年限的还包括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是指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1年《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职改办〔2001〕6号)中涉及药学专业的相关条件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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